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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新难题:人工授精的孩子归谁养

   

     丈夫性功能低下,且无生育能力,在夫妻双方的协商下,妻子进行了人工授精并
生下一健康儿子。后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妻子遂向丈夫提出离婚。然而,5岁的儿子
归属该谁丈夫有无抚养义务和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妻子要离婚

  1992年,成都市某国营企业的何梅和高兵结婚,两人的结合可谓郎才女貌,门当
户对。然而2年过去了,希望有个孩子的何梅却未能如愿。1993年,何梅和高兵双双到
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是高兵系性功能低下,无生育能力。

  因不愿领养他人孩子,十分爱孩子的何梅和高兵商量后决定到医院接受人工授
精。

  1994年何梅到医院移植了库存精子,9个月后她成功地产下一健康儿子高武。但
是,几年以来,何梅享受不到做女人的快乐,感到这样生活实在无意义,夫妻感情出
现了裂痕,今年何梅向高兵提出离婚。

  儿子该归谁

  双方在离婚上没什么异议,但在儿子的归属和抚养上分歧较大。

  何梅称,儿子与父亲无任何血缘关系,儿子离不开母亲,并且她有经济能力抚养
孩子,儿子应和她一起生活。孩子虽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但采取人工授精是征得丈
夫同意,已形成父子关系,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高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妻子与他结婚,并不知道他无生育能力,对妻子要求
与他离婚表示理解。他已失去生育功能,对于儿子,他已尽了一个作父亲的责任,况
且妻子再婚后可再生一个孩子,儿子应和他生活。如果儿子归何梅,儿子与他无血缘
关系,不存在父子关系,他将不承担抚养义务。

  孩子应视为亲生子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记者采访了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李
大福律师。李律师称,人工授精孩子在婚姻法上既非婚生子,又非养子。但何梅在采
取人工授精之前,系双方相互协商同意做出的决定,因此孩子应视为亲生子女,父母
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高兵与何梅离婚,高武无论判给任何一方,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诉请
人民法院裁决。

  李律师还称,夫妻之间在采取人工授精之前应有一个书面协议,以便于今后孩子
的健康成长。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报记者黄旭阳)


来自 四川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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