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对方要求签署的合同文本是外文的,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法律法规对合同文本的文种有何规定?据了解,如今不少外资企业、特别是外资独资企业,要求中国员工签订合同时使用外语文本。由于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件,对一两个字词的解释上的歧义会产生意想不到的麻烦。而作为一个中国雇员,可能在驾御外文能力上还没有达到相当水平,同时,由于中外文字在使用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使用外文合同文本,很可能带来后患。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因为书面合同严肃、慎重、明确、肯定、有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发生劳动争议时既便于当事人举证,又便于有关部门处理。但是《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对外资企业与中方雇员签订的书面合同应该采用何种文字都没有明文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外商来华投资设立企业,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所谓“入乡随俗”。“员工必须签订英文合同”的内部规定显然与我国法律相悖,因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外企同雇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所谓鉴证,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鉴证不仅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是否明确,以及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还要审查合同中外文本是否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外企在与中方雇员签订合同时,只要雇员提出要求,企业就应当提供中文文本合同,或者至少在提供英文合同时应附有中文译文。
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过程中之所以设立劳动合同鉴证这一环节,正是为了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知情权”。有了鉴证这一环节,自然也可以防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钻中国法律的空子,即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采用英文文本合同,内含对劳动者极为不公、明显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而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却是中文文本合同,表面上中规中矩、合理合法,但两个文本内容上却有很大差别。
为避免中外文本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劳动纠纷,《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劳动合同为准。(人才市场报)
点击这里对该文章发表评论  [现有评论条] 推荐给我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