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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试用期“无疾而终”

   

      恐怕大多数劳动者都有这样的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立,用人单位无权随时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尽管员工是在试用期内,但用人单位也不能不讲任何理由地说不要这个员工就不要了。 

  在这里,建议劳动者注意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应聘时要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要求、完整的录用条件。 

  2、在试用期内要注意在工作中按录用条件严格要求自己,接受考核。 

  3、如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向人事部门拿取能证明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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