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专家说
—偷情,不可取
——郑晨
统观该文,似乎可以毫不犹豫地回答所谓“她的偷情可以原谅吗”这个问题 。这就是,她的丈夫都原谅她了(岂止原谅,简直就是纵容),何况大伙儿呢?因为她毕竟是他的妻子啊!偷不偷情这是两口子的私生活,与我们何干?可是,现在既然把这个问题摆上了台面,我们就有话可说了。
首先,这是一桩畸形的婚姻。很显然,他们的婚姻基础是不牢固的。性爱与情爱相辅相成,构成了婚姻的现实基础。如果说缺乏情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话,那么,缺乏性爱的婚姻也将是不会幸福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为了维系这桩无性爱的婚姻,男女双方进行了一场交易:男方因“永远丧失了男人的本能”,无法满足女方的性需求,而允许她在外面找情人;女方因男方拥有巨额资产,有头有脸,而不提出离婚。这是双方有得有失的“公平交易”。换言之,这桩婚姻是充满功利性的“非常婚姻”。一旦某一方觉得婚姻不公平了,就会随时退出“交易”。所以,要维系这桩婚姻,双方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态婚姻所能比拟的。
其次,为了满足虚荣心,作为男方“一个有身分的人,不愿意长期过独身生活被人家说三道四”,而选择了婚姻,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他有意隐瞒了“
要命”的东西。为此,他丧失了作为男人的起码自尊心,而默许自己的妻子“红杏出墙”,乃至“领回”他人孩子也不计较。可以想象,他的内心是极其痛苦的
。但为了维系这桩婚姻,为了不让他人说三道四,他只好强颜欢笑,“笑纳”与他人偷情的妻子以及妻子与情人所生的孩子。对他来讲,这强吞下的苦果,又有多少幸福可言呢?
再次,在尝到了偷情的禁果之后,女方一度“醉心在‘他’的怀抱里”,后来又有了“他”的孩子,只是最终对“他”彻底失望,才又回到丈夫的身边。可以设想,假如“他”不仅在性爱上,而且在情爱上令她满意,再加上小有资产,也许她又是另一番选择了,也不会有什么愤恨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这是一桩畸形婚姻的客观原因,她的偷情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她的丈夫在婚前欺骗了她,令她委身于他。就此而言,她丈夫的行为是极其不道德的,必须加以谴责。但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讲,她的偷情本身是不可原谅的,不可取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对当事人的性行为进行了规范
,背离这种规范的性行为都是非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换句话说,我们肯定了她的丈夫“骗婚”的不当性,并不意味着肯定她“偷情”的正当性。这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她可以选择离婚,不一定选择“背叛”;她可以选择不离婚
,但必须作出某种牺牲,履行婚姻的承诺。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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