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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家说

   —可怜,但不可取
           ——吴灿新

  读罢“女人故事”,对陈利娜的不幸遭遇感慨万分,最终可以归结为一句话 :可怜,但不可取。

  作为一个女人,陈利娜曾经憧憬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指望婚后能过上称心如意的婚姻生活,谁知新婚之夜却发现一切皆成泡影。作为一个活寡妇,她曾经试图通过偷情的方式,以求得到性爱的满足,谁知所遇非人,又落入被人凌辱的泥坑。这的确可怜。

  但是,陈利娜的所作所为并不可取。首先,陈利娜既维持了一桩不道德的婚姻,又走上了一条寻求婚外性生活的不道德之路。婚姻的道德基础,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真正的爱情。而真正的爱情,是真善美的结晶。陈利娜的“爱情”,是被欺骗的“爱情”;陈利娜的“婚姻”,是被欺骗的婚姻。因此,从根本上来说, 陈利娜的“爱情”,是一种虚假的“爱情”;陈利娜的“婚姻”,是一种不道德的“合法”婚姻。面对这一不道德的婚姻,陈利娜不是通过堂堂正正的途径去寻求自己的幸福,而走上了一条偷偷摸摸的偷情邪路。如果说,在封建时代,由于义务婚姻的非自主性和不可离异性,偷情还具有反封建的正当合理性的话,那么 ,在婚姻自由、自主的现代社会,偷情的正当合理性已经丧失,并已沦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其次,陈利娜的偷情虽被丈夫所认可,但也不能使其偷情行为正当、合理化 。婚姻在形式上虽说是个人的行为,但在本质上却是社会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婚姻是两个男女之间的私事,他们有选择和决定“自己的婚姻生活”的权力。但事实上,婚姻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因为人类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动物”,而是一个“社会动物”。人类创造婚姻制度,就在于通过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和性行为,来保障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保证社会生活的健康有序发展。费孝通先生曾指出:“我说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费孝通著《生育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3页)因此,夫妻的婚姻生活,只有符合社会的规范(法律的和道德的),才是正当合理的婚姻生活;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和性行为,也只有符合社会的规范(法律的和道德的),才是正当合理的性关系和性行为。

  最后,男女两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否正当合理,就要看其是否符合两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条件:爱情与婚姻。也就是说,性必须与爱情、婚姻相统一。只有既有爱情又有婚姻关系的两性性行为,才是符合社会规范的性行为,才是正当合理的性行为。恩格斯指出:“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3页)由此可见,凡是既无爱情又无婚姻关系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性行为。陈利娜的偷情,既无爱情又无婚姻关系,无疑是一种不道德的性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最终还是归结为这样一句话,可怜,但不可取!对于像陈利娜这样的“弱者”,社会不应只是表示一下恻隐之心,还应更多地给予帮助和指导,使她们真正走上光明幸福之路。(作者为广东省伦理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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